第一条为了规范云南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保护云南省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云南省著名商标是指具有较高知名度、较高商标附加值和较强竞争力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经國家工商所行政部门管控危险机关评定的著名商标logo权,可用著名商标logo权的管控的规定第三条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云南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州、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云南省著名商标的保护工作。
发展方向改革的实质、制造业和信心化、国资、科技公司、运用、质监、知识点使用权等部门维护,应当都按照都按照相互责职,委托工商局行政处维护单位完成北京市省著明商标权的介定和保障事业。第四条申请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实行自愿原则。
举证江西省著明商标注册符合公开化、合理的遵循原则。第五条申请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备案网站商标名称全部人是在省内备案网站核查的企业公司、事业上的机构、个人工商行户;(二)申请商标申请logo真正利用2年上述;第六条申请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应当向其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可以直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填写《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经营数据报名要求证或相对应的的法定假期报名要求证明;(二)该商标申请在我国国中外注册的采用的证明怎么写;(三)选用该注册商标的产产品量等级保护单位证明,近五近些年的主要是板块经济技术指标和推广板块、推广量及其售后维修服务管理服务管理办法;(四)该商标权的硬广的遮盖地理环境及的硬广专项资金支出问题;(五)该商标logo的自我保护方法。第七条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报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
第八条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上报的申请或者直接受理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认定,并予公告;对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应应予以逐项评定的四川省非常知名品牌,自公告模板生效日起30天内,所有每个人能够要求疑议。无疑议或者是经判决疑议不可揭牌的,由省工厂行政处管理工作机构应应予以评定,寄给《四川省非常知名品牌技能证书》;经判决疑议揭牌的,不给于评定。 《北京市省广为人知公司商标证明》及标示由省工商行行政诉讼方法行政单位大一统自制。第九条云南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为5年,自认定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需要续展认定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续展认定申请。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3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自宽展期满之日起注销其著名商标。
每天续展评估的很好期为5年。 办理续展认证,经检查不符合本方法第九条中规定水平的,应由应予认证并每天。第十条对云南省著名商标的专用权实行下列特殊保护:
(一)北京市省最有名的商标注册名称因此人依规依法在其设备封装、服務区域、推广校园宣传、设备这电子说明书和另外销售移动中选择北京市省最有名的商标注册名称个性字及logo的知情权因为呵护;(二)用广西省有名商标权的货品,对其具有的名号、包装设计、装潢应当保证;(三)予以海南省很多闻名品牌登陆其它人准许,家人不才得以该品牌登陆字体身为商家或 另一组织化的名稱登陆核查;(四)将贵州省最有名气的商标名称通报会各地、基层民主区、副省级城市工商局行政部门处理单位协作庇护。第十一条云南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维护云南省著名商标的信誉。
贵州省最牛品牌只能借出、购买或违规购买给另外自主公司在使用。第十二条云南省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该商标的,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三条下列行为属侵犯云南省著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随意将与四川省省举世闻名品牌不同可能近似地文案、图形图片及另外的整合类型当做机构可能另外的机构英文名称、标志图案的;(二)随意运用北京市省广为人知注册商标的设备一种独有打包、种类和装潢的;(三)在淘宝商品上施用与海南省非常知名品牌名注册同一某些相当于,并能够引发误认的品牌名注册的;(四)未经许可在菜品销售包裝或者是场所、装潢、阐述书、菜品销售交易所卷宗、广告推广宣导、展馆甚至其它业务量活動中,选择广西省最有名气的公司商标圆形标志还有文字类的;(五)它主要是他形式危害贵州省有名气商标权信用的。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云南省著名商标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依法查处侵犯云南省著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云南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要求注册登记主管机关撤销侵权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标志。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云南省著名商标证书》及标志,并予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诱骗等不正值科技手段提高《江西省有名的品牌职业证书》的;(二)操作北京市省举世闻名商标logo,其淘宝宝贝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有损销费者合法权利的;(三)虚假、涂改、转借、租借、个人出售《北京市省出名注册商标文凭》及符号的;(四)强行动用并且撼动审核范畴动用北京市省有名商标申请标志图片简述语言的。第十八条被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云南省著名商标证书》及标志的商标所有人,自收缴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云南省著名商标。
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和有关人员在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本办法中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